普通資費表
特種資費表
其他資費表
附註
信函
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實施 單位:新臺幣元
重量(公克)
普通
限時
掛號
限時掛號
掛號附回執
限時掛號附回執
不逾20
8
15
28
35
43
50
21-50
16
23
36
43
51
58
51-100
24
31
44
51
59
66
101-250
40
47
60
67
75
82
251-500
72
79
92
99
107
114
501-1000
112
119
132
139
147
154
1001-2000
160
167
180
187
195
202
備註:每件限重不逾20公斤,逾2公斤,每續重1公斤加收48元。
印刷物
重量(公克)
普通
限時
掛號
限時掛號
掛號附回執
限時掛號附回執
不逾50
6
13
26
33
41
48
51-100
11
18
31
38
46
53
101-250
16
23
36
43
51
58
251-500
32
39
52
59
67
74
501-1000
56
63
76
83
91
98
1001-2000
88
95
108
115
123
130
備註: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,單本書籍得展至5公斤,每續重1公斤加收32元。
新聞紙
每重50公克2元(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)
雜誌
每重50公克3元(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)
小包
每重100公克12元(每件限重不逾1公斤)
明信片
每件5元,限時明信片每件12元
郵簡
每件6元
特種資費表
民國106年8月1日起實施 單位:新臺幣元
資費別
計算標準
資費(新台幣元)
掛 號 費
除普通資費外另加
每件
20
限 時 費
每件
7
代收貨款費
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
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台幣 2,000 元者
30
代收貨款金額逾 2,000 元不逾 5,000 元者
50
代收貨款金額逾 5,000 元不逾 10,000 元者
80
代收貨款金額逾 10,000 元不逾 20,000 元者
110
代收貨款金額逾 20,000 元每五千元或其畸零數按前一級距代收貨款費再遞加 ( 代收貨款最高額新台幣 50,000 元 )
20
廣告回信手續費
每件
1
報值費
裝寄法定紙幣(信函)
報值不逾新台幣1,000元者
14
逾1,000元者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(報值最高額新台幣10,000元)
9
非裝寄法定紙幣
報值新台幣每千元或其畸零數(報值最高額新台幣50,000元)
4
保價費
保價不逾新台幣6,000元者
24
逾6,000元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(保價最高額新台幣100,000元)
4
存證信函存證費
首頁
50
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(兩件以上內容相同,作成總副本同時交寄,除第一件照上開標準收費外,餘件減半收費)
30
回執費(使用白色回執)(回執為平信)
每件
15
回執附掛號費(使用紅色回執)(回執為掛號)
每件
25
其他資費表
民國106年8月1日起實施 單位:新臺幣元
資費別
計費標準
資費(新台幣元)
補發回執費
每件
20
傳真查詢費
每件(快捷郵件免收)
10
撤回費
每件
15
函件副執據費
每件(申請同時交寄之大宗掛號函件副執據按一件計收)
20
平常函件交寄證明費
每張
20
欠資手續費
每件
8
國內函件逾期保管費
自第16日起每逾1日每件收逾期保管費
3
聯絡資訊
郵政顧客服務中心電話:0800-700-365
附註
1. 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用紙 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。如書寫字數每頁超過 220 字而寄件人不願重繕者,可以收寄,但每頁另按續頁一頁加收存證費。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,須按申請時之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。
2. 經向郵局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由其報社 ( 含派報處 ) 或雜誌社交寄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,一般寄件人交寄非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。
3.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(營業規章第172條第1項)。
4. 各類函件無法投遞退回或改寄者,依下列規定另付資費:
‧ 無法投遞退回者:印刷物、小包應另付各該函件資費,信函、明信片、 郵簡、盲人文件投遞逾二日始批註退回 者,另付資費。退回後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,應加裝封套,並另付資費。
‧ 改寄者:印刷物、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。
‧ 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、報值或保價者,應另付掛號、報值或保價費。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款郵件,不在此限。
5. 代收貨款資費內含報值費及匯款匯費,未妥投退回時,僅退50%代收貨款資費。
6. 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,印刷物指新聞紙、雜誌、書籍、型錄等印刷文件。